浙發改法規〔2006〕923號
第一條 為了明確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使用下列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本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和各種政府性專項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或者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
(六)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下列項目達到本規定規模標準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選擇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必須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一)土地、礦產等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二)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三)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
(四)政府組織或者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第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五條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各類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總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主體和經營權的選擇;
(二)總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的選擇。
(三)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和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
(四)政府組織投入額或者資助額50萬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項目。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除國家和本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工程建設、貨物和服務采購。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制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各市制定的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報送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招標 管理 通知
抄送: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發